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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晴,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1:郑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清水乡墩底村墩底16号。
  被告2:陈墨,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晴与被告郑强、陈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子寅

书记员:叶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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