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月琴,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万云,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家富,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月琴与被告吴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2018年11月8日,原告朱月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朱月琴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月琴撤诉处理。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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