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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张锦文、余华英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申请执行人):朱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栋良,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张锦文,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案外人):余华英,女,194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案外人):丁勇,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案外人):张昕怡,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案外人):王海成,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安徽主旋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1201/1202。
  法定代表人:余华英。
  原告朱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文、余华英、丁勇、张昕怡、王海成,第三人安徽主旋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朱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朱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星芝

书记员: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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