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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杏仙与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杏仙,女,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荟,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翼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杏仙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杏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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