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剑芸,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朱文涛,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朱杰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剑芸、朱文涛名下价值人民币1,388,748.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线索:朱文涛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朱杰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沈剑芸、朱文涛名下价值人民币1,388,748.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露
书记员:黄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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