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郭 蕾
书记员:姜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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