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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富1、富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某,女,193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1。
  被告:富某,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富1、富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经审判人员及被告等待,原告及代理人均未到庭。
  经核实,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原告代理人所留地址发出传票,1月14日原告同事签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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