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75********,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裕溪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查询,被告人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驾驶资格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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