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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朱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工程承包工作,现住安徽省金寨县*****街道***组(户籍地同)。被告人朱某因吸毒,于2020年5月2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自2019年4月份至2020年5月,在金寨县麻埠镇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其入住的**镇**山庄宾馆410房间内,容留汪某、李某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其入住的**镇**山庄宾馆410房间内,容留汪某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镇***街道的住宅卧室内,容留汪某、张某共同吸食冰毒。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镇***街道的住宅卧室内,容留汪某、孙某共同吸食冰毒。

5、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镇***街道的住宅卧室内,容留汪某、孙某共同吸食冰毒。

6、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镇***街道的住宅卧室内,容留汪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朱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冰壶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宾馆住宿记录、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孙某、汪某、张某、聂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检查、辨认、提取、毒品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具有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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