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身份证号码:4330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身份证号码:433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洲**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害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身份证号码:5326271994********,壮族,初中文化,阳江市阳东区**木厂员工,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街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害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身份证号码:5326271994********,壮族,小学文化,阳东区**木制品公司员工,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街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里**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日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卢某某、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卢某某、蒋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人民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为名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1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纠集李某某、罗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等人密谋假冒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为名对被害人敲诈勒索,其中朱某某、何某某身穿制服假扮警察,李某某负责假扮嫖客,罗某某负责打开出租屋房门,卢某某、何某某负责看管以及搜查被害人。当晚10时许,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小汽车搭乘李某某、罗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去到阳江市江城区**路工商所附近,李某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黄某甲入其出租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之后,罗某某利用朱某某事先提供给其的钥匙打开出租屋一楼大门,然后和卢某某、何某某、朱某某进入该出租屋三楼找到李某某和黄某甲,朱某某出示其伪造的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以李某某和黄某甲涉嫌卖淫嫖娼为由,让卢某某、何某某利用手铐控制住两人。朱某某向黄利某某秋等人提出罚款3000元私了,后黄某甲同意支付2500元并通过微信将钱转给卢某某,收钱后朱某某等人开车将黄某甲送回出租屋并与李某某一起离开现场。朱某某从中分得1250元,罗某某、卢某某、何某某每人分得250元以及100元给三人作为车费,李某某分得400元。
二、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纠集李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等人密谋假冒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为名对被害人敲诈勒索,其中朱某某身穿制服假扮警察,李某某负责假扮嫖客,蒋某某、李某乙负责看管以及搜查被害人。当晚9时许,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小汽车搭乘李某某、蒋某某、李某乙去到阳江市江城区**路**药店附近,李某某通过微信约谭某某进入其出租屋,在谭的介绍下李某某本想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因故未能成功。当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从出租屋出来时,守候在附近的朱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等人上前围住李某某和王某某,朱某某出示其伪造的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以李某某和王某某涉嫌卖淫嫖娼为由,让蒋某某、李某乙用手铐控制住李某某和王某某并将该两人押上王某某的出租屋进行搜查,王某某要求罚款私了,朱某某等人提出每人罚款2800元。当晚10时许,王婷王某某的朋友段某某因察觉朱某某等人涉嫌假冒警察而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在出租屋内将朱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抓获,李某乙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照片。4.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卢某某、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罗某某、卢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对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丹
2020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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