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1,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2,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25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某、王1、王2与被告徐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2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王1、王2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王云生交通事故赔偿款66,874.22元(人民币,下同)。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某某系被继承人王云生(2015年10月2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2016年6月25日因病死亡)的母亲,原告朱某某与王云生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王2、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判决确认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朱某某、王1、王2、徐某某102,874.22元,扣除应返还给案外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36,000元后,尚有理赔款66,874.22元属于原、被告四人所有。该款现在法院账户,因被告徐某某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领款手续,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某系王云生(2016年6月25日因病死亡)的母亲。原告朱某某与王云生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王2、王1。王云生的父亲王富耕先于王云生死亡。
另查明,2015年10月24日,王云生因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4月,朱某某、王1、王2、徐某某起诉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7)沪0115民初30699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赔偿原告朱某某、王1、王2、徐某某102,874.22元;二、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朱某某、王1、王2、徐某某4,000元,该款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垫付的40,000元相抵扣,朱某某、王1、王2、徐某某返还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36,000元。该案判决后,徐某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王云生交通事故赔偿款属原、被告四人共有,原、被告每人占有四分之一份额。现三原告请求明确份额,以便领取扣除应返还给案外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36,000元后的赔偿款66,874.22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云生交通事故赔偿款66,874.22元由原告朱某某、王1、王2与被告徐某某按份共有(每人四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计735.50元,由原告朱某某、王1、王2与被告徐某某各负担18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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