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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彭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7.50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华  爱

书记员:施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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