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彭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华泰珠宝发展(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7.50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华 爱
书记员:施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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