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民,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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