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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吴某1、吴某2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吴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曹杨八村XXX号XXX室,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吴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斌、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庭审中原告表示对其所有的诉请均不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对其所有诉请均不主张,本案没有具体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莹

书记员:罗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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