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吴某某,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郭 蕾
书记员:姜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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