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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女,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世,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被告徐某在举证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某的户籍系上海市杨浦区本溪路XXX号XXX室,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应为合同的履行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秦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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