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惠,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某1,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惠某2,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1(父女关系),1952年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王金妹,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惠某1、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13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张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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