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1,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曹某2,女,193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曹1、曹某2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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