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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段马乐(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马乐(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段马乐(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段马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被告段马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到庭参加诉讼。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品牌战略合同》;二、判令段马乐公司返还服务费3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段马乐公司邀请朱某某前往上海参加投融资峰会,经过三天的轮番洗脑后,朱某某签订了《企业品牌战略合同》并向段马乐公司缴纳了33万元服务费。在该合同第一项服务项目及3.2.4条中,约定了段马乐公司的服务内容以及需分阶段和朱某某确认已完成的服务项目,但在合同签订后,段马乐公司并未按约履行自己的服务承诺,未与朱某某确认完成的工作,也没有交付品牌顶层战略调整方案。朱某某认为自己被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后经法院判决维持双方的合同关系。该判决生效后,朱某某通知段马乐公司履行合同相关内容,但段马乐公司回复不予履行。鉴于此,朱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段马乐公司辩称,不同意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本案发生之前,朱某某从未通过任何形式要求解除合同,段马乐公司至今仍表示愿意根据原合同提供服务。朱某某之前通过另案诉讼提出要求撤销合同,理由是存在欺诈,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朱某某还曾上门闹事、去公安机关报案等,所以段马乐公司在朱某某要求继续提供服务后,回函要求其明确对之前的行为进行澄清和说明,故段马乐公司认为本案并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次,如果解除合同,也是由于朱某某单方违约,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而且一直不停变换想法,而段马乐公司此前已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因此不同意返还服务费。此外,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招商引资的内容,所以朱某某提出的要求并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2017年12月1日,甲方朱某某、乙方段马乐公司[原名:段马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品牌战略合同》,内容为:因为甲方在品牌建设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顶层设计、团队建设、底层建设、招商加盟等模块)不专业,特聘请乙方为其品牌建设顾问团队。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品牌战略方案事宜,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品牌相关的诉求为甲方提供以下方面的服务:1.1企业顶层诊断咨询1.1.1对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产品和客户定位进行系统诊断;1.1.2对甲方提供的上下游竞争对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根据诊断给出科学的指导方案;1.1.3协助甲方调整战略并妥善落地新的方案。1.2企业底层建设咨询1.2.1提供企业底层建设全面检查工作;1.2.2提供底层各个模块流程分析;1.2.3提供底层各个模块效率提升设计;1.2.4提供底层建设整体修复和提升方案。此处模块包含:1)底层问题系统报告;2)口碑载体建设方案设计和交付;3)口碑通路建设方案设计和交付;4)视觉交流方案设计和交付。1.3企业品牌载体VI视觉系统建设1.3.1提供企业视觉风格定位和定性服务;1.3.2提供视觉系统架构设计;1.3.3提供视觉系统素材对接整理工作;1.3.4提供视觉系统打包设计方案;1.3.5提供可以直接使用的品牌建设的视觉形象设计稿。1.4品牌营销方案咨询1.4.1研究企业营销方案的可行性;1.4.2提供招营销方案的优化和指导。二、项目收费及完成期限本咨询服务总收费为税前人民币1,000,000元整,首付款为总咨询服务费的50%。因双方认可乙方的咨询服务属于无形资产,一经付出,无法收回;所以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品牌顶层战略调整方案后,表示甲方已经认可乙方工作,并同意乙方继续为其服务。乙方在收到甲方首付款7个工作日内须正式启动服务工作,并确保3个月到半年内完成全部工作;乙方工作满30天后,如果甲方满意乙方工作,需要乙方继续服务,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即:总服务费的另外的50%,乙方继续为甲方服务至合同服务内容完成。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方案提出分歧意见,乙方有责任考虑和分析甲方思路并再次给出乙方意见。乙方收款指定账户为:账户名称:段马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略;或法人账户:户名:张某某开户行及账户略。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3.1甲方的基本义务3.1.1为了乙方高效顺利地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包含甲方员工)应及时响应乙方提出的配合要求,按乙方告知的时间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如果甲方(包含甲方员工)不配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3.1.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3.1.3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3.1.4甲方须对提供给乙方用以塑造甲方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1.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做违法违纪的事;3.1.6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属于乙方知识产权范畴的信息和资料给任何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或者参考,包括促成成交的平台或者中介公司;3.1.7甲方须配合乙方利用乙方的各种渠道和资源为甲方做品牌塑造和布局,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在推广中合理提及甲方企业名称、品牌名称、企业团队等信息。甲方承认乙方的做法不属于侵犯甲方知识产权。3.1.8乙方提供参考意见,甲方在运用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变化,不可照搬硬套。3.1.9对于乙方策划出来的部分设计方案将直接交乙方长期合作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完成,费用由甲方承担(该费用不含在本合同价中);甲方也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长期合作的设计团队,但是乙方不对甲方指定的设计团队设计的结果负责。3.1.10如需乙方出差到甲方进行品牌建设研讨,甲方需承担乙方所有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该费用不含在本合同价中)。3.2乙方的基本义务3.2.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3.2.2应当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2.3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有价值的顾问意见;3.2.4乙方须分阶段和甲方确认已完成的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所有顾问工作;3.2.5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4.1本合同在签约并成功付首款后生效;4.2若因乙方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为甲方的服务或者没有能够按本合同条款为甲方提供完整的服务,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重新约定时间,甲方也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款项;4.3甲方若不能及时配合乙方的收集数据和市场调查等各方面的工作而导致工作拖延和不能全部按时完成的情况,甲方自己付全部责任;乙方在催促三次无果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4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务的过程中,须及时给乙方反馈与甲方品牌系统建设相关的新信息;4.5甲方若将乙方提供的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给第三方参考使用,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无形资产赔偿责任;4.6双方之间对服务不满意和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4.7设计部分,乙方给出具体设计落地方案,并指定落地设计公司。若甲方坚持用自己合作的公司或者另觅设计公司或设计人员,乙方则不承担设计后果;4.8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4.9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4.10乙方服务过程中,如果甲方团队不能按时完成自己确认的落地任务,视甲方违约,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五、补充协议若甲方是来自和乙方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商业平台的学员,甲方将享受本合同总价的3.3折,乙方将按本合同条款履行服务,因优惠金额已低于本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乙方将在甲方付清全款后开始为甲方提供指导工作。
  2017年11月30日及2017年12月1日,朱某某为涉案《企业品牌战略合同》共计支付咨询服务费330,000元(系根据服务总费用1,000,000元的3.3折计算),其中有30,000元系通过中间平台上海东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
  2.朱某某曾于2019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与段马乐公司签订的《企业品牌战略合同》,并要求段马乐公司退还咨询费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3.2019年8月17日,朱某某向段马乐公司寄送一份《要求履行合同书》,内容为“段马乐(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我是和你们签订《企业品牌战略合同》的朱某某,现在双方合同继续有效,我需要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给我合同约定的第一项的所有服务以及合同第三项的3.2.3和3.2.4的服务。如果贵公司在接到本要求履行合同书7天之内不能提供书面的、有价值的咨询服务,本人将视为贵公司违约,我将解除与你的合同”。
  2019年8月21日,段马乐公司就上述《要求履行合同书》复函,内容为“一、《企业品牌战略合同》3.1.1约定:“你方应及时响应乙方提出的配合要求,按时提供相关资料,若你方不配合我司工作,我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企业品牌战略合同》4.2约定:“若你方经三次催促仍不能配合我司工作,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企业品牌的打造需要我司与你方的共同配合,你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不予配合我司的工作,对于我司发送的邮件和通知置之不理。二、因你方随意变更已经设定好的全部基础,甚至连“做什么”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才最终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你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之后,我司也愿意进行协商,但你方无故向公安局进行报案,污蔑我司通过诈骗方式骗取你的钱财,我司工作人员因此在工作时间被警察传唤至警局了解情况,虽然最终警方最终确认不存在诈骗行为,但这对我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你方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污蔑我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要求撤销合同,但最终法院认定我司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驳回了你方的全部诉请。但相关判决书已经于互联网进行公示,对我司的社会评价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你方上述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丧失了合同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若你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先行标明你方的态度,并且消除你方的上述行为对我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我司要求你方向我司发布书面道歉声明的纸质文件,并拍摄录像视频文件,将事实真相在上述文件中阐述清楚。我司在收到你方的道歉声明之后会继续就合同的履行与否作出最终决定。”
  4.审理中,段马乐公司为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交如下证据:
  (1)品牌策划信息征集表的沟通邮件、商标设计图案、品牌顶层设计精准定位表、小Q系列口碑链接设定、百度和知乎等网络信息建设、小米营销模式总结、杭州株佳畦科技有限公司小Q系列电子产品网络信息建设内容、株佳畦品牌运营现状表、株佳畦问题透析表。
  针对上述证据,朱某某陈述称,首先,品牌策划信息征集表确实填写过,但并非通过邮件形式,该表格也非服务合同的项目内容,且XXXXXXXXX@qq.com已经有很多年未使用了;其次,从未要求设计商标图案,而段马乐公司所谓设计的商标图案和朱某某原已注册的商标图案近似,无法申请新的商标;最后,从未收到过段马乐公司所谓的其余服务内容,对网络链接并不知情,而从目前打开的网页内容看,也仅是公司简介;此外,所谓小Q系列产品并非朱某某公司经营的项目,系段马乐公司自行添加,所以该些所谓的服务内容对于朱某某的公司运营毫无价值。
  (2)关于品牌载体VI视觉系统建设交付成果的照片,包括印有“Z+Q”图标的杯子、手机壳、帆布包等。
  针对上述照片,朱某某称其从未收到过该些产品,系段马乐公司伪造的成果。
  (3)微信群聊天记录。该微信群成员包括段马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朱某某于2017年12月2日被邀请加入该微信群。根据聊天记录显示,各方就《企业品牌战略合同》的履行与开展进行沟通协调,摘录其中部分聊天内容如下:
  2017年12月3日,“(张小小即张某某)朱总,请将公司邮箱地址发给我……我们需要发信息表供贵公司填写回传,以后很多资料对接都需要该邮箱”,“(朱某某)XXXXXXXXX@qq.com”;
  2017年12月11日,“(工作人员)朱总,我们在整理和研究您的信息搜集表,以下问题需要您的回复:1.您表中说贵司近三年处于盈利状态,而在3-5年规划里又提到完成盈利持平,是预测将来不会持续盈利还是近三年并不处于盈利状态?2.您手边有翰林汇数据甚至更多竞手数据吗?有的话可否发到我们公司邮箱?3.您说公司目前的薄弱环节有三行难点,可否具体描述?……以上问题我也已发邮箱,您可以通过邮件回复。谢谢!”;
  2017年12月20日,“(工作人员)朱总,今天开始针对采购和天猫平台找合作伙伴,上次我们讨论的采购对应的是哪家公司人才,您跟我确认一下”,“(朱某某)光宝,台达,群光”……“(朱某某)小小老师,品牌塑造可以开始了吗,大家同心协力,撸起袖子干起来……”,“(工作人员)好的,小小老师在深圳讲课”;
  2018年1月8日,“(工作人员)朱总,新的logo看过了吗,请确认一下!”,“(朱某某)暂时不考虑新LOGO,注册需要很长时间,还不一定能通过”,“(张某某)可以用原来的。以后设计和学员企业确认一下,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Summy”,“(工作人员)@张小小Rachel好,当时与朱总通电话时,他希望改进的。以后以书面确认为准”;
  2018年1月17日,“(朱某某)大家都汇报下,最近工作进展如何,有遇到什么困难?”……工作人员发送多条网络链接(均显示来自百度知道),标题分别为“小Q系列电子产品的老板是谁,为何这么出名?”、“小Q系列电子产品的老板的个人愿景是什么?”、“小Q系列电子产品的老板对员工如何?”、“小Q系列电子产品的老板给客户的印象如何?”、“为何提到小Q系列电子产品就会说到朱某某?”等等;
  2018年1月19日,“(朱某某)后面品牌宣传能否直接用Z+Q株佳畦”,“(工作人员)如果您喜欢,当然可以。至于产品定位,您有什么想法?前天的电话您有新的转型想法可否在群里说说?”,“(朱某某)说下我最近一段时间,广州-深圳-香港之行,收获颇多不但融到钱,最重要的是自己该去做什么,接下来做下战略转变,从内容产业切入,建设一个数码门户网站,Z+Q株佳畦品牌宣传照旧”……“(朱某某)3C数码行业门户网站--(小Q网)--,为3C数码行业用户提供行业资讯,技术支持,在线交流,权威的数码产品测评,数码产品介绍,软件下载,在线帮助等”,“(工作人员)您先将想说的在这里随便讲,方便我们搜集到更多精准信息”,“(朱某某)(小Q网)LOGO图设计下,时间要快,尽量一周内搞定”,“(工作人员)名称是‘小Q网’三个字吗?”,“(朱某某)停止找台达光宝的渠道人才了,可以留意下载数码行业有抱负的合伙人”,“(工作人员)您对logo有什么要求想法吗?或者比较中意的logo可以参考吗?”,“(朱某某)另外集思广益大家为(小Q网)想一个广告语…主要帮助全球数码用户答疑解惑,技术支持服务等”……“(朱某某)目前(小Q网)-官网,手机端,已开始建设一周了,官方微信-微博-贴吧-论坛-APP后续马上陆续建设中”,“(张某某)上次不是说不要设计logo了吗?你们的想法不能轻易变来变去的啊,团队工作计划会打乱了”,“(朱某某)没变,品牌还是Z+Q株佳畦,做战略调整,切入点变化。之前是以产品切入,现在以内容切入”,“(张某某)记得不是logo我们设计过后,您说不要设计,用以前的吗?不能决定的事变来变去哦。因为上次设计组没有和您沟通好就设计了,您又说不必重新设计。我就批评了她们。因为我们不能浪费人工。确定了设计再设计。确定了不设计,我们把人力安排作别的品牌Logo设计了。这个月都没有人手帮您设计了”……“(朱某某)小小老师一天太忙了吧,还没明白?之前的都不变,只是切入点变了”;
  2018年2月1日,“(张某某)朱总,您9点方便通个电话吗?我看不到你新的思路”。
  针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朱某某表示存在删减,但由于该微信群已解散,无法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另该些内容也不能证明段马乐公司做了大量工作。
  (4)朱某某与段马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三段电话录音,时间分别为2018年2月1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20日。其中2018年2月1日的电话录音中有如下对话:“(张)……这些东西其实都是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去塑造的,我不明白,就是你现在如果你只是因为你现在缺钱想收这个钱回来,我认为你这个决策就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拿了你这点钱取得的作用远远大于你把这个钱拿回去取得的作用……”,“(朱)我现在是两点,第一从现实主要是缺钱,就是想收回来,第二我还收心,对吧。其实你刚说的我有多大格局,我现在是从小还没有开始做,我的规划是从小而做,所以我现在把心收回来了,所以我们的做法出发点不一样了,所以我就是从小到大,就必须先把最小的部分做好,然后后面再复制化简单化,这样循序渐进下去,我前面的想法是这样的,所以说两个一是收钱、第二是收心”,“(张)我明天先问一下平台,我们这边的合同也都传上去了,合同就是这样的,因为经过服务,包括特别是走访以后,这些都是时间成本,我们上面有一条的是有了这样的服务,你认可以后是不能退款的,合同是这么写的,但是去跟他们商量好不好?……但是我想告诉你,你这样做法会对我们形成不好的影响,这是真的”,“(朱)明白,真的对不住了,这是我个人原因所导致的”。
  针对三段电话录音,段马乐公司称朱某某系由于自身原因不再想做原来设定好的项目,而非段马乐公司的工作有问题,张某某曾劝说朱某某,认为其新想法需要大量资金,但朱某某坚持要做,后续方案未能推进的原因是朱某某不停更换想法;朱某某则认为,仅是双方的交谈、聊天,对双方履行合同没有实质性帮助。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当庭陈述外,另有企业品牌战略合同、咨询费交款收据、银行业务回单、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朱某某与段马乐公司签署《企业品牌战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朱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用,段马乐公司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的《企业品牌战略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二、如果合同解除,段马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及具体退还的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品牌战略合同》约定,段马乐公司为朱某某提供关于企业品牌建设的相关服务,该服务内容需要合同双方相互配合,现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显已产生分歧,且朱某某曾就合同的有效性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判决后就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双方已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故对于朱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朱某某认为段马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提供的服务内容毫无价值,故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但根据段马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段马乐公司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与朱某某建立联系,并进行了部分信息搜集、品牌设计等工作,而通过微信群聊记录可见,朱某某在庭审中所称的多年未使用的QQ邮箱系由其自己提供,所谓“小Q网”也系由朱某某确认并要求制作图形标志,相关品牌建设的切入点也系朱某某自行提出,在此过程中,朱某某从未表示对段马乐公司的工作不满意;此外,在与段马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电话沟通中,系朱某某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且明确表示其因“个人原因导致”,希望“收钱”和“收心”,故本院认为段马乐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并无过错,朱某某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的主张,理由尚不充分。当然,段马乐公司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朱某某未及时响应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等,故其要求朱某某自行承担全部服务费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本院从公平性及合理性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段马乐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双方各自的履约情况,酌情确定段马乐公司退还165,000元服务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某与段马乐(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品牌战略合同》予以解除;
  二、段马乐(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某某服务费16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朱某某及段马乐(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56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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