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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胡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193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璐琪,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本案原告朱某某已于2019年1月20日死亡,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朱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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