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3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璐琪,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本案原告朱某某已于2019年1月20日死亡,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朱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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