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钮某某、罗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钮某某、罗某某、陈某1、陈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亦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聂利英

书记员:赵  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