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钮某某、罗某某、陈某1、陈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亦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聂利英
书记员: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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