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忠,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2018年11月20日,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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