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3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2,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3,男,1959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4,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家庭和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严国辉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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