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1,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韩某2,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韩某3,男,200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韩1、韩某2、张某某、韩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同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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