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2月出生,居民,汉族,四川省人。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敏,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敏关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婷

书记员:李珍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