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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83********,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住凌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凌海市检察院批准,被凌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0时40分,朱某某驾驶辽G****3号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凌海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海市**局前,因疲劳驾驶,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房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撞倒,造成房某甲当场死亡,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凌海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朱某某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证人房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物检测报告、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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