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工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于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号重型厢式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大姜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吉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镇**村**号,电话:1381560****、1515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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