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GD1****号小型轿车由修水县**乡往修水县城方向行驶,7时57许行驶至**大道**农贸城路口处,左转弯往修水县**小学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到修水县交警大队投案。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到修水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认罪认罚,同时不是酒驾、毒驾,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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