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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7********,汉族,初中毕业,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新乡市延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与其工友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与藏营北街丁字口一饭店聚餐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助力摩托车准备离开该饭店时,与驾驶助力摩托车沿劳动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侧滑倒地。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上前将已经起身的张某某踹翻在地,返身从自己摩托车车座内拿出1把木柄尖刀,将上前劝阻的张某某同事尚某某左侧胸部捅伤,而后驾驶助力摩托车逃离现场。新乡市公安局巡防大队接报警后于2019年10月24日0时将朱某某抓获,经检测: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3mg/100ml;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尚某某左侧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朱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抢救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书证;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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