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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铭水)(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师范路960医院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朱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9±4.3mg/100ml。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朱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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