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黄山街道**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其家人在**饭店吃饭,其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饮用了一两左右53度的白酒。当日14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平市**路段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通行,与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转弯马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事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经电话传唤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11月10日14时32分,匿名群众电话报警。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受伤,被送往医院。2019年12月23日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其到事故科接受处理。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自然身份信息。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11月10日16时10分、16时15分提取朱某甲、马某某血样。
5、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朱某甲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马某某持有C1机动车。鲁******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朱某某。
6、前科查询。证实:朱某甲无犯罪前科。
邹平县人民医院病例一份。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发生事故后住院情况。
7、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的重庆雅马哈二轮助力车的各项参数指标。
(二)勘验、检查笔录
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赵云峰、张乐乐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实:事故现场位于**,现场肇事车辆二辆,车辆损坏,受伤1人,已送往邹平市人民医院;现场照片证实碰撞部位、损坏情况、现场划痕等情况。
(三)鉴定意见
1、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赵云峰、张思波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朱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马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2019年12月12日出具的山理工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2019)交鉴字第ZP1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9年11月10日,鲁******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右转弯时,遇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号事故二轮摩托车,鲁******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与无牌号事故二轮摩托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四)证人证言
证人朱某乙证实2019年11月10日13时左右,和朱某甲等人在黄东一个饭店吃饭,其间朱某甲喝了一两左右白酒,之后骑着二轮摩托车离开了。14时30分左右,接到母亲电话说朱某甲发生了交通事故。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9年11月10日14时30分左右,驾驶鲁******号轿车沿**一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村准备右转弯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
(六)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虽然发生事故,但酒精检测结果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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