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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同华)(公开版)_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繁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繁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BG****小型普通客车,由铜陵县顺安往繁昌区荻港镇方向行驶,至繁昌区**镇**葡萄园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含量为86.2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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