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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35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8村**号,现住宝丰县**路北段。居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朱**醉酒后驾驶冀F-Q****号小型客车,沿宝丰县君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烈士陵园桥头路段时,被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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