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B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唐山市丰润区恒益馨苑小区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哈线157公里(丰润区板市西)路口右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吉D2****/吉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酒精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90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朱某某赔偿王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院印)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