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团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场便道交口时,与前方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苏******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朱某某带回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海燕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