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住********。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8日2时35分,崔某某驾驶粤*****小型客车沿张槎玉带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左侧车道至顺景酒家路口往右变更车道右转时,遇朱某某醉酒后(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5.2mg/100ml)同方向驾驶的粤H18X56号普通摩托车在右侧车道行驶,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次日被告人朱某某逃离佛山。经交警部门多次电话通知及邮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经查证,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朱某某尚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福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某某;3.证人崔某某福的证言;3.鉴定意见。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某乙,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 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电话188*******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