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辽A****5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乡孟达堡村时与由西向东景某某驾驶的辽A****1号厢式货车相撞,致辽A****1号厢式货车又与停靠在路边张某某的辽A****5号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经鉴定,景某某驾驶的辽A****1号厢式货车损失金额合计6,534元人民币,张某某的辽A****5号轿车损失金额合计9,636元人民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景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朱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5mg/100ml。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2,670元,赔偿景某某人民币4,075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朱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盛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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