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3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现住址:**县**花园*号楼*单元**室,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1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武某某、门某某等五人在涞源县**路**路口至**大桥路段执行测酒任务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朱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为118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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