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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牌的小型汽车在湘乡市月山镇石柱村村部附近与他发生纠纷,月山镇派出所出警后将驾驶人朱某某移送至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带至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测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9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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