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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港市江南大道交警二大队路段时,追尾刘某某驾驶的桂R****0小轿车,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8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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