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0时某某,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PSP****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文某某金色领地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某某朱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某某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朱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某某、刑满释放证明书、看守所人员信息、认某某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朱某某的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属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属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某某,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某某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广平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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