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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精河县**镇**村**组**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25国道38KM 500M(佛山市顺德区百安路杏坛镇光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朱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永安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路**号,联系电话136820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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