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豪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粤JNR****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工业区足悦会所对开路段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X2****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及被告人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人朱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证。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5.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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