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号,现住沿河县**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街道**大厦田某某租住屋内以打“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时,请求朱某某将其房屋以及屋内的麻将机提供给她开设赌场,同时请求朱某某将其厨房提供给她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因朱某某与杨某某关系好,同意了杨某某的请求,无偿提供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均在五万元以上。2020年2月29日,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朱某某在本案中,系帮助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理;认罪认罚,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朱某某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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