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因涉嫌强奸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巩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党金龙。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巩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与29日19时许,朱某某和同事沈某某、买某某、阿某某,应邀在同事库某某(被害人丈夫)家吃饭。吃饭期间,朱某某和同事喝了两瓶白酒,吃完饭后,买某某、阿某某各自回家了,朱某某和同事沈某某留宿在被害人家,并和被害人的丈夫库某某及其弟弟共四人睡在南侧房间。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某出门上完厕所后,进入了北侧被害人抱某某的房间,趁抱某某熟睡之际,对其身体进行抚摸并脱掉其裤子,然后又将自己的衣裤脱了抱住抱某某时,抱某某感觉不对,叫了一声并推开朱某某,随后开灯跑出屋外。
现有证据中被害人的陈述前后有矛盾,朱某某的供述也是前后矛盾且翻供,证人之间的证言也存在较多矛盾点,也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强奸被害人的行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巩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巩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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