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辩护人刘峰、顾振鲲,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峰、顾振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在案发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委托其亲属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委托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情节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就此情节对被告人朱某某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皇传刚
人民陪审员 王沛
人民陪审员 马佳

书记员: 章友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