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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街**巷**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街**巷**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以潞城市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潞铭书院项目的施工挖掘机过于靠近自家房屋为由,阻挠工地正常施工,并在自家房顶上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块打砸正在施工的一台沃尔沃240挖掘机,造成挖掘机损坏;2019年10月27日上午,朱某甲、朱某乙二人使用砖块对潞铭书院项目工地正在施工的沃尔沃240挖掘机第二次进行打砸,造成挖掘机损坏,刘某某、张某某两名工人受伤;2019年10月27日下午,朱某乙、朱某某二人使用砖块对潞铭书院项目工地正在施工的沃尔沃240挖掘机第三次进行打砸,造成挖掘机损坏;2019年10月28日下午,朱某甲、朱某乙、朱某某三人使用砖块对潞铭书院项目工地正在施工的一台现代R225LC-7挖掘机进行打砸,造成挖掘机损坏。经长治市潞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沃尔沃240挖掘机损失价格认定为12293元,现代R225LC-7挖掘机损失价格认定为1710元,两台挖掘机损失价格共计14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岩斌

检察官助理:段鹏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在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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