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现住址为安徽省金寨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号20时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N****8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明汇城金叶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是140mg/100ml。民警将朱某某带至金寨县中医院,由护士抽取其血液样本两份,送至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