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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址为安徽省金寨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号20时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N****8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明汇城金叶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是140mg/100ml。民警将朱某某带至金寨县中医院,由护士抽取其血液样本两份,送至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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