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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安平街**号*单元**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太平小区**公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犯罪嫌疑某某被害人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太平小区凤凰公寓停车场停车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朱某某将周某某打伤案发后法医鉴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所引发,朱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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