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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同市浑源县**镇,住浑源县**镇**街**巷**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张某甲(在逃),骑摩托车从浑源县来到广灵县**佳苑二期*号楼*单元门口,二人用自制铁片钥匙将张某乙的黑色豪爵110摩托车盗走。后二人骑摩托车返回浑源县*村,张某甲将盗窃的摩托车800元卖掉,所得用于二人购买毒品吸食。被盗摩托车价值约2000元。

2、2018年7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张某甲,骑摩托车从浑源县来到广灵县**佳苑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二人用自制铁片钥匙将刘某某的豪爵100摩托车盗走。后二人骑摩托车返回浑源县*村,张某甲将盗窃的摩托车600元卖掉,所得用于二人购买毒品吸食。被盗摩托车价值约1500元。

3、2018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步行至浑源县**镇**饭店门口,将齐某某的绿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朱某某将电动自行车推回自己家中。因被失主发现,朱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送到浑源县卫生局门口。经广灵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50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电动车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张某乙、刘某某、齐某某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灵县价格**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朱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广灵县**佳苑小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约4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星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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